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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市纪委有关党的纪委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营场圃、民营经济区、区直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在上级纪委和区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营场圃、民营经济区、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觉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谇、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承办区委、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会同共委组织部、区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基层党政组织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人选;负责对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干部乾地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表彰和奖励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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