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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州区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及行政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信访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和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属于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等问题,对被反映对象(个人或单位)采取信访谈话等形式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立足教育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反映或经信访初核查证的涉及其管辖的党政组织和党员、行政监督对象的下列问题,应当进行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者不正之风方面的问题;
(三)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监督对象直接实施信访监督。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一般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填写信访监督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镇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区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需对被反映人或组织实行信访监督的,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信访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信访谈话。主要针对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和个人重视并加以整改的或群众反映强烈一时又难以查清的问题,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本人或有关负责人作出检讨或说明。
(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党员干部,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严肃批评。
(三)发信访通知书。主要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向被反映人或被反映的组织发信访通知书,要求他们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或说明。
(四)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主要针对反映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存在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可责成该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就涉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查纠结果报上级纪委。
(五)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指纪检监察机关将经信访初核查证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联系通报情况,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或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
(六)定期通报,集体警示。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将一定时期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综合整理后上报本级领导,由领导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讲情况,提要求,集体进行廉洁自律警示教育。
(七) 信访建议书。主要针对在信访初核中发现的机关管理、工作作风和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以此建议这些单位部门加强管理,改进作风。
第九条 确定进行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镇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进行谈话,由区纪委书记或区纪委副书记负责实施,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进行谈话,由分管常委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负责实施。
实施信访监督谈话,一般应有二人以上参加,谈话时,需填写信访监督谈话表,并做谈话记录。
第十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作出责成书面检查、整改、 诫勉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3个月内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监督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立卷保存,并将有关材料存入被监督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信访监督承办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被监督对象必须认真接受监督,如实回答问题或说明情况,不得敷衍或拒绝。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镇江市润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镇江市润州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审批表》
中共镇江市润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镇 江 市 润 州 区 监 察 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实行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的通知
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增强案件线索的可查性和可靠性,鼓励群众署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有效遏制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为全面建设和谐奋进的新润州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实行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一、双向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
凡属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署实名的举报,由举报人和受理的纪检监察组织共同签订《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双向承诺,即:纪检监察组织向举报人承诺当日登记所收接的信访,并于3日内按办理权限分别呈送有关领导批阅。一般信访件在一周内办结,较复杂信访件在一个月内办结,疑难信访件在三个月内办结。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并于10天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如举报人提出异议的,纪检监察组织应根据信访人的反馈意见,提出继续调查意见(并再作反馈)或向其解释,直至问题查清为止。如终止调查,纪检监察组织向举报人出具《署实名举报反馈表》,由举报人签署意见。纪检监察组织视情按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根据《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中办发[1991]19号)文件规定,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交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向纪检监察组织承诺对其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陷害他人;在纪检监察组织调查期间,不得重复、越级信访、多头信访,积极配合调查,如有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补充反映,并积极为纪检监察组织提供调查线索。
二、实行双向承诺制度的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是遏制重复访、越级访和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的一项有力举措,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程序,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办好每一件信访案件。
2、加大宣传力度。
实行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是大力推行"三个依法"办理信访的有效手段,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为宣传,鼓励群众署实名举报,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度。
3、完善保障机制。
为使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制定相关措施,完善保障机制。一是要做好保密工作。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的办理,要做到专人负责、专人办理,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负责。二是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者。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三是严格检查考核。区纪委将定期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对承诺办理的署实名举报信访案件,由于办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造成问题查不清、查不实,引发重复访、越级访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1、《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表》
2、《署实名举报反馈表》
关于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实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市纪委有关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实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和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通过信访办事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预防和减少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为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公开内容
1、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电话、电子举报信箱等。
2、重要信访的办理期限。
3、以下五种类型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公开: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起群众联名或集体信访的信访案件;
(2)群众普遍关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案件;
(3)经过调查,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举报人有误解,被举报人有压力,并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案件;
(4)经过多次调查处理仍不服又长期无理纠缠的信访老户的信访案件;
(5)其它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
4、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形式
1、张榜公开。对容易诱发集体访、又涉及多数人利益的信访案件,处理到位后,通过党务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张榜公布,必要时,可在信访问题发生地进行公布。
2、会议公开。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直接与有关人员对话才能解释清楚的信访案件,采取听证或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向有关人员通报处理结果或作出解释。
3、通报公开。凡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及带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案件,调查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开,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4、媒体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调查结束后,可以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于众。
5、网络公开。对网上举报,区纪委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将调查处理结果发送到举报人电子信箱的形式予以回复,也可以在单位主页上直接进行公开。
四、公开期限
1、长期公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室要常年公开上述公开内容中所列第一条内容。
2、定期公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在本部门纪检监察信息等内部刊物上公布信访件办理情况,通报督办情况,基层各单位定期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各类信访件的办理期限。
3、随时公开。需公开的信访案件办结后,必须在15天内公开,公开期一般为一周。
五、责任追究
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信访接待和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中怕苦畏难、不负责任,不按程序及时办理,致使案件不能按期报结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查结而又未能说明原因,无故拖延不办或对已确定的处理意见拒不落实,致使案件久拖不决,酿成恶果的;
4、在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丢失、隐匿或私自销毁重要信访材料的。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对需公开办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公开的时间、范围、形式以及持续时限,需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信访室或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落实。
2建立组织。区纪委成立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任组长,成员由信访室、检查室、执法室、廉政室、审理室主任组成,切实加强对信访办理公开工作的领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对信访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的信访公开工作。
3、认真办理。对应公开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信访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对公开结果如有异议,需作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
4、建立台帐。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建立健全公开台帐,区纪委将适时组织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公开台帐进行检查。
5、加强考核。把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年终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结果。
中共镇江市润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镇 江 市 润 州 区 监 察 局
二 O O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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